社評
  工傷保險規定雖然不可能窮盡所有具體情形,但條文越細才越能減少鑽空子的機會,切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。
 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,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。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,可認定為工傷。相關發言人舉例稱,下班途中順路到菜市場買菜,然後再回家,都被認定為“合理路線。”
  “下班買菜出事也算工傷”只是一種形象化的說法,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中原文為,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”應當認定為工傷。因此,司法解釋針對的“上下班途中”也須同時具備“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”等要件,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。但總體而言,本次最高法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縮小爭議範圍,以社會保險為工傷受害者兜底,更加體現了“法律不外乎人情”的善意。
  當然,“下班買菜出事也算工傷”這一通俗化的解讀也有一些不同聲音,比如有人認為,法律規定是不是太細了?對企業雇主而言是不是過於嚴苛了?上網看看網友的評論,持這種觀點的還不少。事實上,工傷保險規定雖然不可能窮盡所有具體情形,但條文越細才越能減少鑽空子的機會,切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。從立法理念上看,工傷認定採取“無過錯責任原則”,即勞動者在工作中無論自身是否存在過錯,只要發生事故都可申請認定工傷,這也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原則;而在《勞動法》等法律中,也有“傾斜保護”原則。這是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天然的地位不平等,明顯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只有靠法律“托一把”,才能補齊差距,達到真正的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。縱觀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律執行情況,保護勞動者權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間。
  首先,在工傷認定方面,還有法律法規有較多爭議。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: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”,視同工傷。這不僅將發病時間難以預測的“過勞死”排除在工傷外,“48小時”的硬性標準還引出了不少荒唐事。2012年,山東一名建築工人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,公司一方極力讓醫生用呼吸機至少維持48小時,而傷者親屬為了認定工傷,決定撤下呼吸機。這一有違人倫的案例,凸顯了“48小時”規定的不合理。儘管在當下司法實踐中,更多地方都採取人性化措施繞開這一規定而支持認定工傷,但條例不改,始終被個別單位作為卸責藉口。最高法應關註不斷出現的新問題,適時修改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。
  其次,再完美的法律法規,也要執行到位才能起到實際效果。執行難一直是我國工傷處理的老大難問題。這一方面表現在申報認定程序繁雜,時間長,讓勞動者“望而卻步”。另一方面還表現在不少企業逃避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,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。在這方面,不少工傷受害者可能都有自己的心酸故事。在一些媒體報道中,也可見到企業對已經生效的賠償判決推三阻四,或乾脆註銷企業另立門戶以逃避懲罰。這也提醒我們,唯有多部門形成合力加強法律執行力度,才能讓紙面上的法律條文真正成為勞動者的安全網。  (原標題:工傷安全網不止為“下班買菜”兜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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